朗宇投资咨询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朗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投资咨询业务管理,提高投资咨询服务质量,防范业务风险,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体员工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活动。
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,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勤勉尽责,审慎专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投资咨询业务范围
第四条 公司投资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(一)证券投资顾问服务;(二)基金投资顾问服务;(三)投资组合管理建议;(四)市场分析与研究咨询;(五)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咨询业务。
第五条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:(一)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;(二)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;(三)利用咨询服务传播虚假、误导性信息;(四)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咨询费用;(五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三章 投资咨询人员管理
第六条 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(以下简称“投资咨询人员”)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,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七条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持续学习,不断更新专业知识,提高业务水平。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培训,并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。
第八条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业务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客户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。
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咨询人员执业档案,记录其执业经历、培训情况、奖惩记录等信息。
第四章 投资咨询业务流程
第十条 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流程:(一)客户开发与需求了解;(二)客户风险评估与适当性匹配;(三)签订咨询服务协议;(四)提供投资咨询服务;(五)服务跟踪与反馈;(六)档案管理。
第十一条 公司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前,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、财务状况、投资经验、风险偏好等信息,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。
第十二条 投资咨询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,应当有合理依据,并说明信息来源、分析方法、风险提示等。
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,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,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。
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
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,识别、评估、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。
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或岗位,负责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审查、监督和检查。
第十六条 投资咨询人员发现客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,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。
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,妥善处理投资咨询业务中的突发事件。
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保密
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咨询业务相关资料,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。
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当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,非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。
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,防止数据泄露、丢失或被篡改。
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
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咨询人员绩效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与薪酬、晋升等挂钩。
第二十二条 对在投资咨询业务中表现突出、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,公司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的投资咨询人员,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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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5 10:40:45